海外設立公司的主要目的通常包括跨境運營、稅務結構優化、國際品牌布局以及提升業務合規性。企業在選擇登記司法管轄區時通常圍繞監管環境、稅制、實務成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銀行體系等因素進行判斷。國際通行做法通常依據各地公司法、稅法以及主管機關公開指引進行操作,包括香港公司注冊處(Companies Registry)、美國國稅局(IRS)、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歐盟官方公報(EUR-Lex)、開曼群島公司管理局(General Registry)等來源。
1. 常見司法管轄區的制度特征
1.1 香港
香港適用《公司條例》(Cap.622),公司注冊及后續維護要求較為清晰。
- 監管機關為香港公司注冊處及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 股東與董事可為自然人或法人,其中董事至少一名必須為自然人。
- 注冊時間一般為1至3個工作日(以官方系統處理為準)。
- 母法允許100%外資持股,不設最低注冊資本。
- 稅制采用地域來源原則,根據《稅務條例》,僅對源自香港的利潤征收利得稅(稅率約為16.5%,中小企業適用首200萬港元利潤為8.25%,詳情以稅務局最新公布為準)。
- 維護要求包括周年申報(Annual Return)、商業登記證更新、會計審計等。審計需由香港認可執業會計師依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執行。
1.2 美國(主要為LLC與Corporation)
美國公司制度由各州公司法決定,聯邦層面稅務由IRS監管。
- 常見注冊地包括特拉華、懷俄明、內華達等州,依據各州公司法(如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執行。
- LLC適用于對外不強制披露股東名冊的模式,但2024年起適用《公司透明度法》(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需向FinCEN申報實益擁有人(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 公司稅率依據聯邦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約為21%,州稅依各州規定。
- 注冊時間一般為1至10日,依州處理速度而定。
- 設立LLC需提交組織章程(Articles of Organization),Corporation需提交公司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1.3 新加坡
新加坡公司的監管依據《公司法》并由ACRA執行。
- 允許100%外資持股,但至少需一名本地居民董事(可為新加坡公民、PR或持有特定工作簽證的人員),依據ACRA官方規定。
- 新加坡采用屬地稅制,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海外來源但未匯回新加坡的利潤通常不征稅。
- 公司所得稅率約為17%,并存在多項稅務豁免計劃,例如初創企業稅務豁免(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 注冊多數可在24小時內完成,使用ACRA BizFile系統提交申請。
- 年度維護包括Annual Return、ECI申報(Estimated Chargeable Income)以及可能存在的審計要求(基于公司規模標準)。
1.4 歐盟成員國(以愛爾蘭、荷蘭等為例)
歐盟企業受各自國家公司法和歐盟統一指令共同影響。
- 歐盟國家普遍要求較高的信息透明度,如實益擁有權登記指令(EU AMLD)。
- 稅制因國家而異,例如愛爾蘭企業所得稅一般約12.5%,但需注意經濟實質(substance)要求,包括實際辦公、人員雇傭等。
- 注冊周期通常為5至20日,依據國家不同。
- 審計義務多基于公司規模,根據歐盟會計指令實施。
1.5 開曼群島
開曼適用《公司法》(Companies Act),常用于基金架構及跨國持股。
- 常見類型包括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允許不從事本地業務而無需繳納本地企業稅。
- 注冊由開曼群島公司注冊處(General Registry)監管。
- 實益擁有人登記制度(BO Register)要求在公司層面保存實益所有人信息。
- 通常無需強制提交審計報告,但金融牌照公司除外。
- 注冊周期一般為3至10日。
2. 各司法管轄區的實操流程
2.1 香港設立流程
- 核名:向公司注冊處查核公司名稱。
- 提交設立文件:包括NNC1表格、公司章程。
- 獲批后取得商業登記證與公司注冊證書。
- 開立銀行賬戶。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要求,銀行需執行盡職調查(CDD),包括業務模式、資金來源、股東背景等。
- 建立會計系統,準備后續審計。
2.2 美國設立流程
- 選擇州并提交組織章程至州務卿辦公室。
- 獲取EIN(雇主識別號碼),由IRS發放,依據Form SS-4流程。
- 制作運營協議(LLC)或章程與股東協議(Corporation)。
- 若需對外經營,可能需取得州營業許可。
- 銀行開戶需滿足KYC要求,根據美國《銀行保密法》(BSA)進行審查。
2.3 新加坡設立流程
- 在BizFile系統申請公司名稱。
- 指定本地董事與公司秘書。
- 注冊文件由ACRA批準后生效。
- 需要開立本地銀行賬戶時,銀行依據MAS反洗錢規則進行盡調。
- 根據企業規模判斷是否需滿足審計義務。
2.4 歐盟國家設立流程
- 提交公司章程、公證文件及董事身份證明。
- 某些國家需公證人參與(如荷蘭)。
- 完成實益擁有權登記(UBO登記)。
- 注冊完成后需在稅務機關登記稅號。
- 建立歐盟會計制度與審計制度。
2.5 開曼設立流程
- 選擇公司類型并提交設立文件至注冊處。
- 提供股東與董事信息作為KYC材料。
- 成立后可申請稅務豁免證書(Tax Exemption Certificate)。
- 若為基金類公司,需向開曼金融管理局(CIMA)備案。
3. 各地稅務制度概覽
3.1 地域來源稅制 vs 全球征稅
- 香港、新加坡:按來源地征稅,海外未在本地產生的利潤一般不課稅。
- 美國:全球征稅體系,但LLC可按穿透式征稅處理。
- 歐盟:依據當地法律,部分采用混合體系并強調經濟實質。
- 開曼:無企業稅,但需注意國際信息交換制度如CRS。
3.2 遵循OECD BEPS要求

自OECD BEPS行動計劃實施后,多地加強經濟實質要求,例如:
- 需證明公司有實際管理活動(董事會議記錄、辦公場地)。
- 需證明公司利潤與其經營功能相匹配。
4. 信息披露與合規成本比較
4.1 信息公開程度
- 公開度較高:香港、新加坡、歐盟多數國家。
- 公開度較低但有內部BO登記:美國部分州、開曼。
4.2 常規成本組成
- 政府注冊費用(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 年度申報費用。
- 會計與審計成本。
- 合規成本,如實益擁有人申報。
5. 銀行開戶要求與常見難點
5.1 銀行盡責審查(CDD/KYC)
銀行普遍依據FATF反洗錢標準執行以下審查:
- 股東與董事身份驗證。
- 實益所有人背景檢查。
- 資金來源與業務模式說明。
- 交易流向說明與合同樣本。
5.2 開戶地區差異
- 香港與新加坡銀行較重視實際業務運營證據。
- 美國銀行更強調本地業務需求與稅號(EIN)。
- 歐盟銀行審查重點多涉及跨境風險和經濟實質。
- 離岸地公司(例如開曼)若無實體運營,開戶難度較高。
6. 選擇設置地時的對比因素
6.1 合規負擔
- 若業務需要審計、公開信息:香港、新加坡適合高透明度要求。
- 若側重架構持股:開曼較靈活。
6.2 稅務結構
- 跨境貿易常采用地域來源稅制地區。
- 科技企業通常關注研發激勵政策,例如新加坡、部分歐盟國家。
6.3 成本預算
- 綜合成本較低:部分美國州、新加坡。
- 審計成本較高:歐盟地區。
6.4 國際聲譽與銀行接受度
- 銀行接受度較高:香港、新加坡、歐盟。
- 離岸地公司需更多證明業務真實存在。
7. 常見誤區與風險
7.1 認為離岸公司可完全免稅
依據全球稅務透明趨勢,多個司法管轄區加入CRS與FATCA,銀行會進行稅務居民識別,企業需按實際經營遵守稅法。
7.2 忽略實益擁有人申報義務
美國、歐盟、香港、新加坡均設BO登記制度,未按期申報可能導致罰款。
7.3 認為注冊即能保證銀行開戶
銀行獨立審查企業風險,未展示合理業務模型時可能被拒。
7.4 未關注當地經濟實質要求
歐盟及部分離岸司法轄區正在強化實質審查,以符合OECD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