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模式下的委托控制安排屬于一類用于分離境內經營主體與境外股權結構的法律文書體系。實踐中,此類協議常被稱作“控制協議”“委托協議”“控制性安排”,核心功能是通過合同方式實現境外主體對境內運營實體的實際控制。該結構常用于受外資準入限制或存在境外上市需求的企業集團架構設計。
下列內容從監管來源、法律邏輯、協議結構、實際操作及風險要點等維度,對該類協議的制度背景和應用流程進行技術性解析。
1. 法律與監管背景
- 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行業準入由《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管理。公開來源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商務部年度公告。若境外投資者希望進入限制行業,需要額外審批,部分行業完全禁止外資投資。
- 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時,上市地通常要求發行主體股權結構清晰,能夠合法享有經營收益。以美國證券市場為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要求發行人披露對境內經營公司的控制方式,根據SEC《Form F-1》披露規則需說明合同安排的法律基礎與風險。
- 境外主體無法直接持有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權時,實踐中形成以合同替代股權控制的安排。涉及協議通常受中國《民法典》《公司法》《合同法通則規則》約束。
2. 協議體系的典型組成結構
實踐中,委托類控制安排一般由多份協議構成。協議名稱可因結構設計方不同而略有差異,但功能基本一致。
- 授權類協議
用于賦予境外主體對境內公司股東表決權、經營決策權的實際控制。根據《民法典》關于委托代理的規定,需明確授權范圍、期限及可撤銷性。
- 業務合作與獨家服務協議
用于將境內公司利潤以服務費形式轉移至境外主體或其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需符合稅務機關關于關聯交易定價規則。相關依據見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及年度轉讓定價指引。
- 股權質押協議與資產控制協議
通常用于確保境外主體在合同無法履行或出現違約情形時擁有優先處置權。股權質押需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 購買選擇權協議
在法規允許情況下,境外主體可在未來條件成熟時收購境內公司股權,該安排需符合《外商投資法》關于股權變更審查的規定。
- 獨家經營權協議
用于限制境內主體不可與第三方合作或轉讓核心資產及業務,以保持控制穩定性。
各協議共同構成一個相互支撐的控制鏈條,需要嚴格保證條款之間不存在沖突。
3. 國際監管披露要求
跨境上市企業在使用合同控制安排時,需滿足多地監管對披露義務的要求。
- 美國監管
根據SEC風險因素披露規則,發行人需說明合同控制安排可能被認定無效的法律風險,并解釋境外投資者對境內經營實體并不直接擁有股權。
- 香港證券市場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要求發行人說明合同安排是否符合中國境內法律政策,并由法律顧問確認協議實際可執行性。
- 新加坡市場
新加坡交易所(SGX)在《Listing Manual》中要求披露合同控制安排的具體內容、獨立董事意見以及相關法律意見書內容。
4. 架構搭建流程(基于行業通行實踐)
以下流程為常見操作順序,具體進度應以實際審計、法務及監管要求為準。

- 設立境外控股主體(如開曼公司)
該步驟通常用于未來上市或融資需要。公司設立程序以注冊地公司法為依據,例如開曼公司需向Registrar of Companies提交設立文件。
- 設立境外控股公司在境內的全資子公司(一般為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需依據中國商務部及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備案要求進行。
- 制定協議體系
需確保協議符合《民法典》《公司法》和監管機構可執行性要求。
- 內部治理與會計處理
支付的服務費用需符合轉讓定價規定,賬務應留存完整憑證。
- 完成工商登記事項
若涉及股權質押,應向監管部門辦理質押登記。
- 完成跨境審計與信息披露
海外上市通常需根據上市地規則提供經過國際審計準則(ISA或 PCAOB標準)審計的報表。
5. 稅務處理要求
- 服務費用支付涉及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稅率以國家稅務總局最新公告為準。
- 向境外支付服務費需按《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進行代扣代繳,稅率一般在10%左右,以稅務局實際要求為準。
- 轉讓定價需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可依據《反避稅管理辦法》進行抽查。
6. 該架構的功能性優勢(基于行業公開研究)
- 能夠在外資限制領域實現境外主體對境內業務的事實控制。
- 便于進行境外融資與上市,股權結構清晰且符合境外監管披露要求。
- 協議可在不改變境內公司工商登記結構的情況下實現利潤和控制權安排。
7. 結構運行中的核心風險點
- 協議可能因政策調整而被重新審查。外商投資領域每年都會發布更新版本的負面清單。
- 協議在司法層面是否完全可執行存在不確定性。《民法典》要求合同不得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
- 稅務機關可能認為利潤轉移不合理并進行調整。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企業需準備同期文檔。
- 若境內公司股東不履行協議義務,需要依賴合同救濟途徑,執行周期可能較長。
- 上市地監管機構可能要求補充披露或調整協議內容,影響籌資進度。
8. 實操中常見的合規要點清單
- 各協議需明確違約責任與執行方式,避免存在可解釋空間。
- 股權質押需按監管要求進行登記,并保留登記回執。
- 服務費定價需依據成本加成原則,提供完整成本核算文件。
- 定期由法律顧問進行協議體系更新,以應對監管變化。
- 若境外主體發生股權變動,需在境外備案并同步更新披露信息。
- 需保留境內外往來款項憑證,以便審計核查。
- 境外融資過程中,應向投融資機構提供合規報告與法律意見書。
9. 不同司法轄區對架構的間接影響
- 開曼群島
根據開曼公司法,母公司可靈活發行股份并滿足境外上市要求。
- 美國
SEC對合同控制結構信息披露程度較高,需要額外法律意見。
- 歐盟
歐盟并未直接監管該結構,但在GDPR數據跨境傳輸與稅務透明方面可能影響集團設計。
- 新加坡
ACRA登記規則要求境外股權結構信息透明,需提供最終受益人信息(UBO)。
10. 應用場景與限制條件
- 常見使用場景包括互聯網服務、教育、文化傳媒等對外資準入有限制的行業。
- 若企業所屬行業已不再列入負面清單,可能不再需要此類控制安排。
- 協議需滿足監管部門使用目的正當、交易合理的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