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資結構中常見的合規問題之一涉及可否在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可變利益實體)架構中加入有限合伙作為境外持股主體。實踐案例顯示,境外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簡稱LP)可以作為VIE架構中的上層實體,但適用性取決于相關司法轄區法律、稅務透明度要求、監管申報要求、基金型結構的投資人需求以及跨境資金流動的監管差異。若設計中需要引入境外LP作為實際持股載體,需確保與中國《外商投資法》、中國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公司或合伙企業法、境外稅法及各地金融監管條例兼容。
以下內容按流程、法規依據、結構示例、稅務處理、銀行合規、跨境申報等角度進行系統整理。
關鍵邏輯
主要依據來源
實踐情況
以下內容基于各司法轄區現行法規及官方指南(以2026年為準)。
開曼有限合伙(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EPLP)
美國有限合伙(LP)
新加坡有限合伙(LP)
香港有限合伙(LP)
歐盟部分國家有限合伙(如盧森堡SCSp)
稅務透明度更高
投資人結構靈活
分工明確
與VIE協議兼容
中國境外投資備案要求
實控認定
銀行開戶難度
協議簽署主體不完全獨立
以下為行業常見的結構布局,供參考:
模式一:開曼LP + 開曼公司 + VIE協議
模式二:新加坡LP作為直接VIE主體
模式三:盧森堡SCSp + 開曼SPV + VIE

合伙人稅務
國際稅務合規
轉讓定價
LP開戶所需資料
資金流動約束
銀行審核重點
限合伙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GP是否必須是公司
若VIE主體由GP簽署協議,LP利益如何保障
是否影響未來上市
時間以各司法區官方公布流程為準。
設立境外有限合伙
設置GP
境外投資主體備案(如需)
境外SPV設立(可選)
起草VIE協議
銀行開戶
資金流入與協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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